在刚结束的“迎春杯”上,2号球击打4号球,2号球停在三门前正靠柱,闪击4号球时先听到柱响,然后也打4号球击出了,请问这种情况犯规吗?应该如何判?
当时我是说犯规,要求裁判按闪击过程的第一阶段来处理(将4号球拿回踩球位置,2号球拿出界外),但裁判却按闪击过程的第二阶段来处理(判2号球闪击犯规,球的位置不变)。我也不知道怎样才对,就提出来让前辈们来指教指教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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